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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8年11月16日 作者: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学部 字体: 大 中 小 浏览次数:
绪 论
1、编者的话
“第十届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评选活动由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共青团中央、人民日报社共同指导,人民网、大学生杂志社联合主办,活动评选产生了10名“第十届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20名年度人物提名奖和1名特别奖名单。
此次活动旨在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及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围绕立德树人根本任务,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深入挖掘和宣传表彰大学生先进典型,集中展现当代大学生的精神风貌,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示范引领作用,在全社会营造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环境。
第十届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特别奖
舍生忘死 救人危难
魏玉川
男,汉族,中共党员,原兰州理工大学能动学院机械电子工程2013级本科生
2014年10月1日,魏玉川在兰州市七里河黄河大桥以西段,勇救落水的陌生女孩,不幸遇难,年仅21岁。
魏玉川乐于助人,勤奋好学,获得学校三等奖学金,并成为班级第一批入党积极分子。大学时,他带头无偿献血,成为学院志愿者协会的一员。
面对危急情况,魏玉川舍生忘死,挺身而出,以自己的实际行动践行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成为当代青年学习楷模。
魏玉川荣获“全国优秀大学生”,并荣登“中国好人榜”,当选“感动甘肃·2014’十大陇人骄子”。
第十届中国大学生年度人物(按姓氏笔划排序)
他的名字命名科研室
丁云广
男,汉族,共青团员,南京理工大学2011级本科生
通过自主招生入学,丁云广就读于机械工程学院飞行器设计与工程专业。
在南京理工大学,有个科研室很特别:“丁云广科研工作室”,它是唯一用在校本科生名字命名的科研室。
他获得21项专利,1项国防专利,发表1篇ISTP国际会议论文,被中国江苏网、南京日报、扬子晚报等媒体报道。
高素质拔尖学生
王青璨
男,汉族,中共党员,北京大学2011级本科生
2014年,王青璨获评北京大学授予学生个人的最高荣誉——学生“五四”奖章,以及学生年度人物。
本科期间,王青璨曾获省级及以上学术竞赛奖9次,综合素质测评及数学专业必修课平均分(97)均列年级第一,参与多个科研项目获北京大学创新奖,两次代表北京大学主持全国基础学科拔尖计划学生学术交流会;曾任学生党支书和院团校秘书长;通过小提琴十级。
勇于实践 努力钻研
刘佰全
男,汉族,中共党员,华南理工大学材料物理与化学专业,2012级博士研究生
作为第一作者,刘佰全发表25篇论文(SCI 16篇), 发明专利3项。其中2014年SCI一二区7篇, 三区3篇, EI 1篇, 专利1项。2014年成果先后被Nature Photonics收录为Research Highlight, 在Nature子刊Scientific Reports发表, 并被推荐在国际、国内顶尖会议做口头报告。参与研发我国首款柔性彩色AMOLED。2014年研发>70lm/W柔性白光, 第三方权威结构认证(第一作者已发表)。
自立自强 乐于公益
邢二朋
男,汉族,中共预备党员,黄河水利职业技术学院2012级学生
邢二朋3次跳入黄河急流,成功救起3名落水人员,并保证了自身安危,荣获河南省“感动中原”年度人物。
邢二朋自立自强,荣获2013年度“全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
邢二朋乐于公益,荣获开封市“十佳公益人物”。
邢二朋孝敬父母,荣获“鹤壁市孝亲敬老之星特别奖”。
坚持学习 自强不息
杨乃斌
男,汉族,共青团员,河北工业大学城市学院机械工程系测控技术与仪器专业2011级本科生
杨乃斌双耳失聪,但并没有屈服于命运的安排,他凭着自强不息、奋斗不止的信念,在妈妈的坚持与扶助下,走进了课堂,走进了大学。
杨乃斌在大学期间取得优异成绩,曾获校“三好学生”“优秀团员”等称号。
在2014年“感动中国”人物评选中,杨乃斌和妈妈陶艳波被评为“感动中国”年度人物。
善于创新 强于执行
马仁义
男,汉族,群众,上海交通大学2012级硕士研究生
两年时间,马仁义将@上海交通大学研究生会(微博)粉丝从7000增长到12万,成为最受粉丝好评、被@人民日报(微博)转载次数最多、影响力稳居同类第一的高校微博。
马仁义善于创新、强于执行,热衷探索利用新媒体展开服务和传承文化的新模式、新实践,策划并成功举办首届全国高校研会微博峰会和2014全球华语大学生短诗大赛。
不畏困难 全面发展
古丽加汗·艾买提
女,维吾尔族,中共党员,北京师范大学历史学院2011级免费师范生
古丽加汗·艾买提立志献身边疆教育事业,以新疆地区民语系统文科高考状元的身份考入北京师范大学。
大学期间,古丽加汗·艾买提不畏困难,全面发展,作为党支部书记,带领党支部获得多项荣誉,个人获得“优秀共产党员”“十佳大学生”等荣誉称号。
2014年9月9日,古丽加汗·艾买提参加第三十个教师节座谈会,作为唯一学生代表,向中央领导进行了汇报,并得到了中央领导的肯定与鼓励。
全能博士“闯先生”
汤明磊
男,汉族,中共党员,南开大学行政管理2013级博士研究生
2014年,响应“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号召,汤明磊放弃哈佛交流机会,创办“飞地孵化器”——闯先生。
“飞地孵化器”——闯先生实现一站式创业云服务,帮助数千大学生创业,获得全国“创青春”创业大赛金奖,相关报道被中央人民政府网站头条转载。
汤明磊在学术和实践多方面表现突出,被称为“全能博士”。
热爱科研 甘于奉献
何美丹
女,汉族,中共党员,海南大学2012级博士研究生
何美丹热爱科研,吃苦耐劳,是稻田的守望者。
何美丹乐于助人,无偿捐献“熊猫血”6550 毫升,获海南省无偿献血奉献奖,被媒体誉为“最美女博士”,系2014年“感动海南”十大人物评选候选人之一。
何美丹朴实、善良、勤劳、敬业,传播正能量,荣获2014年“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称号。
求学创业 无翼飞翔
杨孟衡
男,汉族,共青团员,云南大学2014级硕士研究生
前云南省残疾人游泳队队员杨孟衡,2010年“无臂高考状元”,2014年毕业于中山大学英语翻译专业,作为免试研究生被家乡云南大学录取。
同年,他创办“唯梦文化传播有限公司”,在澳门及内地各省演讲百余场。2014年下半年开始撰写第二本个人文集。2014年受邀参加电视选秀节目《我是演说家》,表现突出。广东卫视大型纪录片《追梦在路上》将其作为标杆性人物,拍摄个人纪录片《无翼也飞翔》,记录其求学及创业经历。
2、三年前,他走进川大校门那一刻,就收获了无数关注。媒体称他为“无臂考生”。
他没有双臂,却以608分的高考总成绩考入四川大学法学院学习。
三年后,他以自己在大学中的奋斗与坚持,经过校级、省级团委的推荐,经专家委员会审定,成为2017年度“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
获此殊荣者,全国仅10人。
川大608分无臂考生 获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
本文图均为 四川大学微信公众号 图
日前,由共青团中央、全国学联共同主办的2017年度寻访“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活动落下帷幕。我校法学院2015级彭超同学获得2017年“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荣誉称号,成为了一位让当代大学生“可亲、可敬、可信、可学”的榜样。
“虽然我失去了双臂,但我一直认为别人能做到的,我一样能做到,我不比别人差。” 彭超知道自己与别人不一样,但同时他又坚定地认为自己能做的事与别人没什么区别。
没有双臂,他依然坚持事事都自己来,自己洗漱叠被、自己去食堂吃饭、自己完成学习任务……没有双臂,他更要求事事都做到好,参加中国诗词大会、为玉树地震灾区捐款、到律师事务所实习……
这个95后的男生虽遭遇过命运的不公,但却依靠着内心里的坚定、独立,行动上的坚持、努力,一路“打怪升级”,成为了自己的王者,也成为了广大中国大学生的榜样。
川大608分无臂考生 获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
彭超在宿舍学习
608分考上川大,无臂考生一夜间火了
彭超第一次被大众广泛所知,是在2015年的高考成绩发布后。
当时他作为攀枝花米易县的一名考生参加高考,用脚答完了所有考试科目,并答出了603分的考试成绩。加上当地的5分加分,彭超以608分的总成绩考上了四川大学。
这一消息在当时引发了众多媒体的广泛关注,收获了点赞无数,彭超也成为了大家都知晓并佩服的“无臂考生”。
川大608分无臂考生 获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
彭超的高中学习
其实考试之前,招考部门考虑到彭超的特殊情况,提出过单独为他设一个考场,但彭超拒绝了,他表示“没关系,我可以和大家一起考。”
终于,彭超实现了自己的目标。
他不仅以超过重本线80分的优异成绩考入了四川大学,还在当年8月获得了“四川省自强模范荣誉称号”,在9月担任了第九届残奥会暨第六届特奥会主会场的第一棒火炬手。
“这些都是我之前想都不敢想的事情,我很高兴我真的做到了!”彭超回忆说。
川大608分无臂考生 获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
彭超担任残奥会暨特奥会火炬手
一句“我做到了!”的背后,是无数个日夜的狠狠努力。
2001年5月,年仅6岁的彭超不幸触电失去双臂,但年幼的他却有着让出乎人意料的坚强。在父母的帮助下,彭超在住院期间就开始练习用脚写字、吃饭、刷牙……
练习中,身上很痛,忍着!脚上起泡了、抽筋了,坚持!脚不够灵活、脚抬不到头部,就反复练习,重复重复再重复!
“我渴望着回到学校和小伙伴们一起玩耍、学习,我不想被别人一直照顾,我不想与世脱离。”彭超说。
慢慢地,小小的彭超学会了用脚写字、吃饭、翻书。
川大608分无臂考生 获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
在学习用脚写字方面,彭超展示了他惊人的毅力。
觉得自己的字写得不好看,彭超就把自己关在房里练习;夏天里,由于写字的时全身的重量都在臀部,臀部会长褥疮非常疼痛,但彭超依然忍痛完成该完成的作业;冬天里,双脚因为日常自理时不能穿袜子而常被冻得开裂,但彭超毫不在乎,“把伤口贴上创可贴,继续该干嘛干嘛”。
就这样,彭超在上大学之前学习成绩一直名列班级前茅。
学在川大,他不要被“优待”
彭超进入川大后,学校为方便其生活,专门为他“定制”了床和书桌,但在学业和成长方面并未降低要求。彭超和所有同学一样,也经历了从高中学习过渡到大学生活时的困惑。
川大608分无臂考生 获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
彭超在大学宿舍叠被子
“我高中学习理科,大学学习文科,学习思维的转换还是花一些时间。”彭超说。彭超的学习成绩在班级中等,但他不想掉队,总是课后再继续复习,查阅相关书籍,扩展自己的知识面。
用脚写字慢,仍然是彭超在学习上面临的最大难题。考试时,老师都会主动告诉彭超,如果到考试结束还没有答完题,可以为他延长时间。但彭超大多数时候并不愿意接受这样的“优待”。
“学校和老师对我非常照顾,但我不能老是享受特殊待遇啊。”于是在考试时,彭超都尽可能快速地答完题,不是书写量特别大的考试他都不考虑申请延时。
川大608分无臂考生 获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
彭超在图书馆学习
这样的情况也发生在了法学专业课《法律文书》的期末考试上。
“《法律文书》考试比较特殊,需要学生进行大量的文字书写,考试时间对于用手写字的同学来说也不算宽裕。”课程老师刘海蓉回忆说,“当时我本想给彭超延长半个小时的考试时间,或者让他少做一道大题,之后我再给教务处写一份情况说明,也是算彭超完成考试的,但他并没有接受我的提议。”
彭超在《法律文书》的期末考试试卷上用脚按时答完了所有考题。“考完后我仔细看了彭超的试卷,虽然他的试卷情况不属于拔尖,但该有的结构要素都有,在中等水平。”刘海蓉老师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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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超在实习的律所前留影
现在,大三的彭超按照法学院的课程安排,进入了一家律师事务所实践。在律师事务所的见面会上,彭超诚恳地与律所老师们沟通,希望老师不要对他另眼相看,也不要给他优待。
经过一个月的实践,彭超的指导律师程积焱对彭超的表现很满意:“彭超不仅能照顾好自身日常生活,还能认真、快速地完成律所老师交代下来的任务。”程律师认为,作为一名法学的学生,彭超的各方面能力值得肯定。
而彭超对自己的表现也有衡量。他很不好意思地告诉大川:“我觉得自己在社交方面还需要加强。”他觉得自己到了实习岗位,在扮演律师助理的角色时,“在社交上还有很多细节要好好学习”。
川大608分无臂考生 获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
彭超用脚发信息
加倍努力,只为“别人做得到的我也可以”
在专业学习以外,彭超也积极参加各种课余活动、学生工作。他说:“虽然有不便,但是我还是想要努力跟大家一样,别人做得到的我也可以。”
在大学里,彭超和大家一样选修了体育课,加入了学生组织。
“我选的足球,不用手的!”彭超说自己球踢得不算好,但是通过上课掌握了很多足球知识,也很喜欢和大家一起踢球、互动的感觉。
彭超还加入了学生会权益部,帮助更多的人了解维权法律知识,树立维权意识,也承担起检查宿舍卫生、失物招领、食堂监督等学生工作。
川大608分无臂考生 获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
彭超在《中国诗词大会》上
大一下学期,喜欢诗词的彭超参加了央视的《中国诗词大会》,他过五关斩六将,勇夺该节目首位擂主。在这场全民诗词盛会中,彭超的精彩表现赢得了场内外观众一致称赞。
“参加比赛就是想要锻炼自己。”赛后,彭超在接受媒体记者专访时说,“不如意时,我经常通过读诗来找到鼓励和感动,很多力量来自平常大量阅读逆境题材诗歌。”
彭超最喜欢的一句诗是:长风破浪会有时,直挂云帆济沧海。“这种豪迈能带给人力量”。
生活上,彭超能自己做的事情也尽量不麻烦别人。
因为自己在穿衣、洗漱、叠被子等生活环节上需要花费更长的时间,彭超就每天都比别人早起。“我心里一直有一种信念:我能行的,只要我付出更多努力!”
2015年底,彭超获得了四川大学“感动川大”年度自强人物称号。他也许下了一个新年愿望,他希望,自己能够通过努力成为一个“普通人”,为实现自己的梦想而奋斗。
“如果经常受人帮助自己能做到的事的话,会让我产生懒惰的思想,以后遇到问题我也会最先寻求帮助,而不是自己想办法解决了。我不想这样。”
川大608分无臂考生 获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
彭超自己洗脸
彭超常常婉拒帮助,但他的心里却一直牢牢记得这些帮助。“一路走来,我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我不敢怠慢,愿一直保持初心,努力回馈。”彭超说。
2010年玉树地震后,彭超赶紧行动,把自己攒了多年的3000多元全部捐给了地震灾区。
2017年月3月,当彭超得知一名来自遂宁市射洪县的8岁无臂男孩蒋天健的情况后,他专门与蒋天健父母通了电话,介绍了穿衣、洗澡等方面的生活技巧,并鼓励蒋天健:“将来你一定是最棒的!”
川大608分无臂考生 获中国大学生自强之星标兵
彭超和父母
现在,彭超快要升入大四了,对于下一步的发展,他很坚定:考研。这也是彭超在考上川大时就给自己定下的目标。
“我现在在实习的空闲时间学习英语和数学。”彭超坦言,他有点想跨考计算机专业,“我觉得我的理科思维还是比较强的。”已经能够熟练用脚敲键盘、点鼠标的彭超,在考虑了自己的兴趣和身体情况后,产生了想往“程序员”的方向试一试的想法。
当然,彭超知道这是一个有一定挑战性的想法,毕竟,他之前并没有学习计算机的相关课程,一切都从零开始。“我会根据自己学习的实际情况做规划。不丢下自己的专业课程是学习新内容的前提。”
“既然心中有了梦想,那就一定要努力去实现!”彭超的话语中充满了坚定。
来源:四川大学微信公众号
《思修》第一章 人生的青春之问
案例分析
一、【精选案例1】
狼孩儿的故事
1919年,一个印度人在狼窝内数出了两个小女孩。小的约2岁,大的约8岁。小的不久就死去了,大的却活下来,人们给她取名卡玛拉。卡玛拉刚开始被救出来之后,生活习性和狼一样,她像狼那样用四肢爬行,吃扔在地上的肉;害怕光亮水、火;不穿衣,给她衣服就把衣服撕破;白天睡觉,夜间活动,深夜时经常发出狼一样的嚎叫。
法国大革命开始后的第三天,三个猎 人捕获了一个小男孩, 他赤棵身体,正在寻找橡果和树根充饥,这就是闻名于世的“狼孩”,也叫“阿韦龙野人”。狼孩被送到了巴黎,心理学家们对他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在实验室里,狼孩经常是神经质地抽搐,他像狼一样不停地前后摇摆,对约束他的人又咬又抓,对给予他帮助的人无动于衷。他根本不会去注意任何与自己最基本的生存需要无关的东西。他不会开门,更不会站到椅子上去拿东西,只会毫无缘由地沉默,然后在某个时刻,突然发出犀利的狂啸。
在有月亮的夜晚,当月光洒进他的房间,狼孩就会站到窗前,伸着脖子,直勾勾地看着月光笼罩下的乡村,他僵硬地站在那里,陷人了神秘的冥想状态....
心理学家伊达德负责对这个狼孩的研究,伊达德首先给狼孩教授触觉,让他知道冷暖软硬等等感觉,慢慢地,狼孩能够根据马铃薯的软硬来判断是否煮熟,他用汤勺把马铃薯从锅里捞出来,用手指试几次,通过软硬程度来选择吃掉它们还是放到锅中继续煮。
一天,他逃到了街上,回来的时候,看到伊达德就痛哭起来,他拥抱了伊达德,让心理学家坐到自己的身边,有时他会又蹦又跳,拍着手笑,伊达德被他深深感动了。经过长期的科学训练,狼孩学会使用简单的语言,比如他想喝牛奶的时候,就用字母拼出这个单词。 并且,他慢慢开始表达 一种与爱、感激相关的情绪 ,比如, 他会轻抚对方的膝盖,感觉它们,或者用力压几分钟,有时他还会把嘴唇贴在上面。他在用自己的方式表达爱,他终于学会爱。
【案例分析】
狼孩的故事,说明了人的社会性,狼孩脱离了人的生活群体,尽管他们生存下来了, 外貌体征没有发生大的变化,但他们已经不是真正意叉上的人。
【精选案例2】
女大学生傍大款 傍得人才两空
1996年,22岁身高1.7米的年轻漂亮的女大学生胡洁大学毕业后,到重庆的一家精工电脑公司应聘,被公司录用。胡洁看上了已有妻室的年青老板倪造文(老板是从中国著名的北京大学毕业的。既有钱人品又好)胡洁就萌生了傍个款爷的想法。于是在电脑公司,胡洁凭借自己体态优美,容貌清丽人称公司一枝花的女性魅力,同时工作竭尽全力,为公司谈成几笔大宗生意,使公司获利20多万元,得到老板的赏识,被任命为总经理助理。
1997年9月中旬,老板倪浩文带领胡洁到深圳同香港的一家公司洽谈一 笔广告设计业务。晚宴过后老板倪浩文不知道酒喝多了.精神恍惚,胡洁趁机上前擦扶当走到倪浩文的房门口时,说:“胡小姐别送了,我自己可以回去。”然后就瘫倒在地。胡洁搀扶倪浩文进了自己的房间。
第二天拂晓,倪浩文醒来后,胡洁假装哭诉着对他说:“我还是个黄花围女,以后可怎么办呀?”“我没有别的办法,只能嫁给你。你要想不犯重婚罪,得先离婚再娶我。”倪浩文讨价还价:“我不娶你,给你在市中心买一套三室两厅的房子,任命你为公司的副经理,每周到你这儿来两次。”胡洁傍大款心切,通迫倪造文与妻子离婚。无奈倪浩文被迫离婚后匆匆结婚。婚后倪浩文假装对胡洁感情很好,还主动提出把精工电脑公司的法人代表 击“小良四年力更名为胡洁,并建议胡的父母到公司协助。胡洁十分高兴,心想自已的傍大款计划已经成功,不仅傍到了倪浩文的人,而且还赢得了他的心。
转眼到了2000年9月,倪浩文对胡洁说:“一位很要好的朋友在新加坡为我们揽了 主发难儿。有一笔生意,我准备用电脑公司财产,家中三室两厅住房做抵押,再贷款250万元的人民币作保证。”胡洁欣然同意。后倪浩文把他和胡洁攒的420万元人民币换成外币,就去了新加坡。
倪浩文假装每天向胡洁汇报生意的事,自己却拖朋友加紧在办理5年期的居住证。倪浩文在与妻子解释之后,于2001年1月如愿与妻子女儿团聚。
倪浩文向胡洁发了一封简短的信:胡洁,不是我故意整你,是你逼得我走投无路才这样做的。房子加公司财产估价最高170万元,还剩80万元的贷款,够你一辈子慢慢还的。
胡洁看到之后万念俱灰,买了两瓶安眠药吃了想自杀,幸好被父亲及时发现,才捡四条命。可是漫漫的偿债之路却在等着她....
(案例分析]
胡洁的人生悲剧给我们年轻一带的大学生敲响了警钟:金钱至上的享乐主义的人生目的是不可取的,它害人至深至惨,发人深省。
【精选案例3】
张华为救老农而献身值不值得
张华是第四军医大学七九级一名品学兼优的大学生。他说:“一个人为着一个伟大理想而活着战斗着,他就会成为一个崇高的人,就会从庸人的鼠目寸光中,从苟且偷安和贪生怕死中解救出来。"1982年,他为救落入粪池的 69岁老农而献身。
张华牺牲后,他的英雄事迹在第四军医大学以及全国产生了强烈反响。第四军医大学迅速掀起了学习张华的热潮,张华所在的二大队改成了“张华大队”。多年来,张华大队拥有三个百分之百:英语四级通过率百分之百;服从分配,自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去的达百分之百;毕业生成才率百分之百。张华的生命在越来越多的人身上延续。
在学习张华的活动中,有位大学生投书报刊,提出:“张华救老农值不值得”的疑问。他认为:“一个风华正茂的大学生舍身教一个年过花甲的老农,等于拿金子去换等量的石子,是毫不值得的。”
【案例分析】
上世纪八十年代初,在中国改革开放的政治、经济大盘下,社会生活呈现出广阔而复杂的特性,一切固有的价值观念在转型期风云激荡,个体命运、人的价值被空前关注。“值不值得”的争论,在今天看来也许是荒诞的,但它映射着那个转型初期的语境。张华舍身教人是一种高尚的行为,他的行为创造了宝贵的精神价值。精神价值对社会对他人所起的积极作用是不能忽视的,在推动历史进程方面,精神价值比物质价值更具有深远的意义。西安烈士陵园宣传科的陈媛翻开一本记录册说:“没有查到今年清明节来祭扫张华的人。但是,肯定有人来过,只是没有留下名字,每年的清明总有人来看他。”,骨灰盒上还是那张著名的标准照。清瘦的脸庞上眼睛亮亮的。
【案例分析4】
醉心自我到自我毁灭2
大学一年级---出人头地的表现:小勇上中学时是三好学生、优秀团干部,上大学后由于受人性自私论和个人主义思想的影响,出人头地的思想开始萌发。他在日记中写道:”不求垂暮之年衣锦还乡,但求少年之春鹤立鸡群。”他在回顾大学一年级的生活时写道:“唯一令我欣慰的,是我开始正视自我了。”
大学二年级---权利欲的萌生:在“ 公司热”的熏陶下,小勇主办了一个“大学生信息与开发中心”,小勇自任总经理,还任命了七八十个部长,并扬言:”我的信息中心要囊括我校一切学生团体.他们都是我的从属。”
大学三年级一-个人主义人生哲学逐步形成。 这时,他读了一些西方哲学著作,他推崇存在主义者萨特“以自我为中心”的思想,欣赏尼采哲学中“我即太阳”的思想,逐步形成个人主义的人生哲学观,他写下了十几万字的《哲人世语一一一个自由 人的内心独白》,充满了“以自我为中心”的唯我主义意识。他这样写道,“我崇拜谁? 我自己。如果世人要问:谁说过你是伟人的?没有人,正是我!”
大学四年级一自我毁灭的结局。这时小勇已经5门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他眼看着“以自我为中心”、“自我设计”的道路走不通了,他感到绝望。他曾多次说过,“不流芳百世,也要遗臭万年,”“如果正常的途径不能出名,就杀死一个无辜者”。最后,他残忍地杀害了一个无辜的女同学后畏罪自杀,从醉心“自我”到自我毁灭。
[案例分析]
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在本质上是社会关展尤其是社会利益关展的表现形式。人类要生存,首先必须满足各种需要。任何需要都是一定主体在一定的生产关系中,在一定的客现条件下,对一定对象的需要,都必须通过一定的社会关展才能实现。因此,处理个人与他人的关系。关键是要处理好个人与他人的利益关展。在大学校园里,同学之间没有根本的利益冲突,大家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这就要求强调人与人之间利益的共同性,自觉地做到在名利面前让一步,在工作和困难面前抢一步,尊重他人利益和集体利益。
【案例分析5】
[精选案例5]
一只蜘蛛的三种截然不同启示
雨后,一只蜘蛛艰难地向墙上已经支离破碎的网爬去。由于墙壁潮湿,它爬到一定的高度就会掉下来。它一次次地向上爬,-次次地又掉下来...
第一个人看到了,他叹了一口气,自言自语:“我的一生不正如这只蜘蛛吗?忙忙碌碌而无所得。”于是,他日渐消沉。
第二个人看到了,说:“这只蜘蛛真愚蠢,为什么不从旁边干燥的地方绕一下爬上去?我以后可不能像它那样愚蠢。”于是,他变得聪明起来。
第三个人看到了,他立刻被蜘蛛屡败屡战的精神感动了。于是,他变得坚强起来。
I案例分析]
同样的一件事情,对于不同的人具有完全不同的含义,换句话说,事件本身是不足道的,关键在于你打算如何去解读它,或者说外界发生了什么都无所谓,你自己的内心才是你最应该关注的。坚强的人总会在事件中看出坚强,聪明的人总会在事件中看出智慧,而消极悲观的人,不管看什么都是灰暗的。
第二章 案例
1、日本政府及某些右翼分子对待钓鱼岛的态度,激起了中国人的强烈憤慨,很
多年轻人通过各种方式表达了不满。2014年8月19日上午,北京、济南、青岛、广州、深圳、太原、杭州等中国10多个城市均有規模不一的群众聚集、游行,高喊抵制日货的口号,抗议日本右翼分子当天非法登上中国的钓鱼岛。
2、民族精神的基本内容。团结统一
子仪、李光弼团结对敌
唐玄宗时,郭子仪和李光弼曾同是朔方节度使安思顺的属下部将。两人之间有矛盾,平时互不讲话。后来安禄山叛乱,郭子仪升任朔方节度使,统兵抵御。李光弼就成了郭子仪的部将。皇帝命令郭子仪率部出征,李光弼担心郭子仪会利用手中权力寻机报复。李光弼硬着头皮对郭子仪说:”我过去得罪您 ,是我的不是今后不管处置我 ,我无怨言,只希望高抬贵手放过我妻儿。.没等李光弼说完,郭子仪紧紧抱住李光强,满眼流泪地说“国家危急 百姓遭殃 ,正需要我们同心协力,眼下正需要你这样人才,此时,怎能计较个人恩怨?”从此,郭李同心,将帅协力,在平息安史叛乱中,战功卓越著。
3、勤劳勇敢
传说在帝尧时期,黄河流域经常发生洪水,为了制止洪水泛滥,保护农业生产尧帝曾召集部落首领会议,征求治水能手来平息水害鲧被推荐来负责这项工作,鲧接受任务后,采用堤工障水,作三仞之城,就是用简单的堤埂把居住区围护起来以障洪水,九年而不得成功,最后被放逐羽山而死舜帝继位以后,任用鲧的儿子禹治水禹总结父亲的治水经验,改鲧“围堵障”为“疏顺导滞”的方法,就是利用水自高向低流的自然趋势,顺地形把壅塞的川流疏通把洪水引入疏通的河道、洼地或湖泊,然后合通四海,从而平息了水患,使百姓得以从高地迁回平川居住和从事农业生产后来禹因此而成为夏朝的第一代君王,并被人们称为“神禹”而传颂与后世.在大禹治水的过程中, 留下了许多感人的事迹相传他借助自己发明的原始测量工具一准绳和规矩,走遍大河 上下,用神斧劈开龙门和伊撅,凿通积石山和青铜峡,使河水畅通无阻,他治水居外13年三过家i j而不入,连自已刚出生的孩子都没工夫去爱抚,不畏艰苦身先士卒,腿上的汗毛都在劳动中被磨光了,他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位成功地治理黄河水患的治水英雄
4、道德问题
现实生活中的经常出现德福矛盾。比如一个生意人因恪守诚信而亏本了;他的邻居却因制假贩假拥有了灯红酒绿、香车美女的生活;一个好心的司机在公路上将一个被车撞成重伤的老人送进医院后,被老人的家属缠上了,从此背上沉重的经济负担;而真正的肇事者逍遥于责任之外;一个学习刻苦、追求真才实学的大学生成绩只在中上;另一个大学生凭着临时突击、甚至舞弊却拿了奖学金。等等。
材料二: 古人云:“吾日三醒吾身,为人某而不忠乎?与朋友交而不信乎?传不而习乎”。
材料三: 《礼记.中庸》中说:“道义者,不可须臾离也,可离非盗也,是故君子诫慎乎,其所不睹,恐慎乎其所不闻,莫见乎微,故君子慎其独也。
5、道德问题
现实生活中,我们常常见到这些情况:一些毕业生为了能找到好工作,在推荐材料和推荐表上下功夫。在求职材料的准备中,为了增加材料的“份量”,吸引用人单位的“眼球”,随意伪造虚假材料。有的是把原本子虚乌有的获奖证书、资格证书等“克隆”出来,以提高自己的身价或份量。有的毕业生明明没有担任过学生干部,自我介绍时却杜撰出很多职位、头衔;有的毕业生没有从事过社会工作,简历表上凭空多出很多参加社会实践活动的经历;有的毕业生为了赢得用人单位良好的第一印象,私自篡改大学期间的学习成绩等等。
有的毕业生虽有几家单位都有意向接收,但最先同意接收并要求签订就业协议的,不一定是毕业生心目中的理想单位。由于自己喜欢的单位还没出现,就先拿自己并不喜欢的单位“保底”,签约后仍随时准备违约。还有一些毕业生,同时向几家单位许诺(即使有的单位在他已决定不去),言之凿凿地表示“自己一定会去”,但当单位催他签约时,他又总是以各种理由拖延。一些毕业生在面试时为了不错失良机,对用人单位提出的一些问题往往不能作出诚信的回答。比如,在回答用人单位提出的“你是否考研”这一问题时,有的毕业生已经参加了研究生入学考试,却毫不犹豫地回答“没有”。有的毕业生错误认为,“双向选择”犹如谈恋爱,两厢情愿才行。还有的是明知“双向选择”的含义,但为了给自己不诚信开脱,故意玩文字游戏。
第三章案例 见教案
第四章案例
马虎:坚持诚信施工
马虎,男,汉族,1968年12月生,中共党员,安徽省阜阳市嘉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经理。
秉承“干良心活,盖放心房”的理念,马虎从一名普通建筑工人成长为首都建筑市场优秀施工队队长,带领着安徽、四川等地近万名农民工活跃在京城建筑市场,在北京多项重大工程建设中树立了诚信形象。
1996年,马虎在北京密云接到一个两万多平方米的建筑工程,合同金额300多万元。原想凭此工程立足北京,可不曾想春节前夕甲方资金链断裂,300多名工友工资没有着落。想起自己“不缺农民工一分钱”的承诺,急红眼的马虎借完亲戚借朋友,最后还借了高利贷,让急需用钱的农民工拿着工资回家过年。对可以缓一缓的工友,马虎承诺:只要我活着,就不会欠大家一分钱。直到1999年将债务全部还清。
2009年,面对金融危机给建筑市场带来的严峻挑战,马虎在施工队中提议“不裁员、不减薪”,积极组织了境外劳务输出,不仅让跟着自己的8000多名农民工有活干,还从安徽、四川、河南等地新招了2000多名农民工。这一年,施工队产值达1.4亿多元,人均工资收入达2万多元。2010年,利比亚局势出现动荡以后,马虎积极协助有关部门迅速安全地将100多名工友撤回国内,并在总包资金未到位的情况下,自己垫资200多万元给工人结清了工资,并发放了安抚费。
在马虎施工队有一条铁的纪律,那就是谁触动了工程质量这条“高压线”,谁就将被立即清除出队。即使在工程利润难以保证的情况下,他也毫不含糊,坚决不允许在任何一项工程、任何一道工序上偷工减料。十多年如一日,马虎始终坚持亲自带领技术骨干奋战在一线,先后参加了国家大剧院、奥运场馆等多项重点工程的建设,累计施工面积达600多万平方米,未发生一起质量问题和安全事故,先后荣获“长城杯”奖16项、“北京市安全文明工地”奖18项、“詹天佑大奖”6项等荣誉。2008年汶川发生特大地震后,他带领施工队奔赴灾区参加援建工作,他和工人们一起冒着高温酷暑、克服蚊虫叮咬等困难,连续奋战70多个昼夜,保质保量地提前完成了980套安置房的施工任务。2011年,马虎承接家乡阜阳市10多万平方米安置房的施工任务,施工期间甲方资金短缺。他想,一边是自己对政府的承诺,一边是安置居民盼着早日搬进新居的期待。于是,马虎自己筹集资金,按时保质完成了建设任务。以马虎为原型拍摄的电影《农民工》,成为纪念改革开放30周年献礼影片。
马虎获得全国“五一”劳动奖章、全国道德模范提名奖等荣誉称号,入选“中国好人榜”。
刘洪安:坚持卖放心油条的“油条哥”
刘洪安,男,汉族,1980年11月生,河北省保定市“油条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经理。
刘洪安从保定市财贸学校毕业后,毅然选择了自主创业之路。他在保定市高开区银杏路开了一间早点铺,使用一级大豆色拉油炸油条,坚持每天一换。因为坚守诚信,他的油条被消费者称为“良心油条”,他被许多人亲切地称为“诚信油条哥”。
2008年,由于长期租住在阴暗潮湿的宿舍里,刘洪安患上了强直性脊柱炎,每日遭受病痛的折磨,生活举步维艰。偏偏此时,他的母亲突发动脉瘤破裂,生命垂危,这一刻他真正体会到了生命脆弱。2010年,病好些后,他和爱人开始经营早餐生意,卖油条和豆腐脑。刚开始炸油条的时候,也重复用油,虽然知道隔夜重炸的油不好,但不知道危害到底有多大。后来,他通过媒体了解到,食用油反复加温会产生大量有害物质,会对人体造成很大危害。由于家人和自己得过重病,深知生命健康的价值,从2010年初开始,他便使用一级大豆色拉油炸油条,而且坚持每天一换。刘洪安的早餐店“刘家豆腐脑”的招牌上,醒目的写着“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安全用油、杜绝复炸”标语。同时,为向顾客证明自己是用新油,特意贴出鉴别复炸油的方法,并放了一把“验油勺”,供顾客随时检验。自此,刘洪安的“良心油条”生意门庭若市,在保定市引发了一股“做良心餐饮”的热潮。2012年5月11日 ,《保定晚报》刊登《大学生自谋职业吆喝卖“良心油条”》消息,见报后更多市民前来排队购买良心油条。
“油条哥”的视频播发到网络后,引起了多家媒体关注。中央与河北近百家媒体先后进行了报道。刘洪安得到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和群众好评,引起了广大网民“热捧”,被网民亲切地称为“油条哥”。
2012年12月底,“油条哥”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在保定正式成立。2013年3月28日,“油条哥”的第一家分店“油条哥仁和店”正式开业,“油条哥”终于迈出了扩大“良心油条”经营规模的实质性一步。
刘洪安荣获全国先进个体工商户、河北省道德模范、2012年感动河北人物等荣誉称号,入选“中国好人榜”。
吴恒忠
吴恒忠:坚持父还子债19年
吴恒忠,男,汉族,1946年5月生,重庆市潼南县花岩镇龙怀村村民。
儿子车祸去世后,吴恒忠忍着老年丧子之痛,上山开荒种粮,日夜辛劳,节衣缩食,替子还债15万余元。由于长年劳累,自己却落下一身病,但他仍在实现自己的诺言。
生活在一个贫困的小山村的吴恒忠,曾经是一名军人,身材不高却精神矍铄。2001年,儿子吴君自立门户,没过多久因家庭贫困,儿媳丢下不满周岁的孩子,离开了这个家。为了养大孩子,吴君借钱买了辆货车跑运输,却不幸于2003年因车祸去世,留下了一个4岁的孩子和19万元的债务。
儿子走了,吴恒忠没有沉浸在白发人送黑发人的悲痛中,而是很快擦干眼泪,主动扛下儿子那19万元的债务。儿子下葬那天,他在儿子坟前哭着说:“你放心,你的债,我来还,孩子,我来养。”为了这个承诺,吴恒忠的生活彻底变了样。面对亡子欠账,吴恒忠老爹不躲不藏。他拿着写满了借钱人的姓名和金额的账本,一户一户上门向债主承诺:“人死账不能了,请你们放心,我一定想办法把儿子欠的债还清,决不赖账。”债主们的顾虑打消了,可19万元的债务,对于吴恒忠来说,无疑是个天文数字。
吴恒忠家里还有残疾的妻子和年幼的孙子,他无法外出打工,就只能种地,他将山上的撂荒地都开垦出来,一个人耕种了52亩地,成为当地种粮大户。只要有了一点积蓄,他就拿去还债。“吴君以前借了我3万元钱,他父亲都来还了 8 次了,最多一次还了3000元,最少一次只有500元。”债主陈维文说,他不忍心看老人家这样辛苦,曾多次主动说不要还了,可吴恒忠总说:“借了钱就一定要还,再说,我答应了我儿子的。”吴恒忠专门有个还债本,上面详细记载了还账的情况,生怕少还、错还别人一笔钱。
就这样,10年来,吴恒忠靠自己勤劳的双手为儿子还债15万多元,将孙子送进了技校,而他自己平时却连肉都舍不得吃,一家人穿的衣服都是别人送的。现在,债即将还完,吴恒忠却因长期过度劳累落下一身的病,特别是腰椎间盘突出,让他下地干活就痛得直不起腰,可他咬牙忍受着,因为他答应过儿子,答应过债主。
他的事迹感染了很多人,也得到了很多人的帮助。加拿大华侨徐女士从《多伦多周刊》上看到吴恒忠的事迹后 , 汇来了800元加币 , 还来信表示要认吴老爹为亲人。“今生不欠来生账,子债父还道德高。诚信老爹吴恒忠,信义无价美名扬。”这是当地百姓对吴爹的由衷赞叹。
吴恒忠荣获“重庆好人”、重庆市道德模范等荣誉称号。
三十年孜孜不倦书写航天报国情——记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一院长征三号甲系列运载火箭总指挥岑拯
温文尔雅、平易近人,是他留给外人的好印象;对党忠诚、率先垂范是他对自身的要求;严谨求实、不断创新是他对事业的高追求。
岑拯,中国航天科技集团一院长征三号甲系列运载火箭总指挥。全国“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中国航天科技集团“航天功勋”人物,2010年《中国国家形象宣传片》入选人物……这些荣誉,标定了他在中国航天领域的特殊地位,也勾勒出一名近30年不忘初心、孜孜不倦书写航天报国情怀的优秀共产党员形象。
毫不犹豫的选择
1964年,岑拯出生在湖北浠水一个环境优美的小山村,淳朴的民风孕育了他质朴的性格。1982年,岑拯考入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空气动力学专业,并在研究生毕业后毫不犹豫地选择了去中国航天事业的摇篮——中国运载火箭技术研究院工作,从此与航天结下了不解之缘。
20世纪80年代,我国市场经济方兴未艾,“下海”的浪潮席卷大江南北,不少科研人员禁不住外面世界的诱惑,纷纷选择转行。青年时代的岑拯对此毫不在意,而是一门心思扑进了刚刚立项不久的长征三号火箭的研制当中。
“当年进火箭院面试时,有个领导问我,能在这里一直干下去吗?我想也没想就回答:能!”这一干,就是29年。从1989年被分配到一部运载火箭总体室起,岑拯就没有离开过这里,他的命运与长三甲系列运载火箭牢牢地捆绑在一起,与中国航天捆绑在一起,与党和人民的期待捆绑在一起。他说:“是党和人民培养了我,我要用自身所学报答党和人民的培养,要一直干下去!”
一定要确保高质量的成功
在岑拯的带领下,长三甲系列运载火箭共完成87次发射,成功率近98%;圆满完成了探月工程、北斗组网建设等国家重点工程任务;此外,还在我国通信卫星、风云气象卫星以及国际商业卫星发射服务中发挥了关键作用,被誉为中国的“金牌火箭”。
为了满足北斗工程任务三种轨道高度的需要,运载火箭需要具备更多本领。作为老党员,岑拯明白,只有将“核心技术自主可控”作为长三甲系列技术创新的目标,才能真正把运载火箭的关键核心技术牢牢掌握在中国人自己的手中。
作为长三甲型号的总指挥,同时也作为试验队的临时党委书记,岑拯始终将党的建设融入型号研制的各个环节中去。面对型号研制的众多难题,他成立了若干个党员创新攻关小组,亲自率领团队开展大量的技术创新工作,使长三甲系列运载火箭不仅具备发射中圆地球轨道卫星和倾斜地球同步轨道卫星的能力,还开创了我国一箭双星发射高轨道卫星的先例;他们创造性地将长三甲系列运载火箭与“太空摆渡车”——“远征一号”搭档飞行,把北斗导航卫星直接送入工作轨道,大大延长了卫星的工作寿命……这一系列创新举措大大拓展了长三甲系列火箭的任务适应性,显著缩短了北斗三号工程的建设进程,并有效降低了工程建设成本。
在大力开展技术创新的同时,岑拯还坚持推进持续的质量创新和管理创新。在他的带领下,长三甲系列运载火箭先后开展了优化故障模式识别方法、控制影响成败操作等质量管理的创新方法,总计进行了403项技术改进。在管理创新方面,他们推行“去任务化”的管理思想,使火箭与不同任务自由搭配,以提高任务适应能力;通过移植应用“二维码”,使火箭产品履历更加清晰,管理更加高效……
正是永不停歇的创新脚步,使长三甲系列不断焕发出新的生机与活力,成为我国发射次数最多、成功率最高的运载火箭。
成功的喜悦只属于当晚
作为型号总指挥,作为一名共产党员,一有急难险重的任务,他都冲在队伍最前面。发射基地成了他的第二个家,出差成了他工作的“主旋律”。
近几年,岑拯每年平均出差200天。数不清的破晓黄昏,他奔波于机场车站;数不清的节日假日,他坚守在工作岗位;任务忙的时候,每天要工作十三四个小时。有人说他是工作狂,他却笑呵呵地回应:“我也知道这个地球少了谁都能转,可心里就是惦记着工作。”
火箭和团队成了常年最多的陪伴,家人自然成了心中遥远的惦念。记得一次执行北斗卫星发射任务时,恰逢中秋节,岑拯给远在老家的父亲打了一个电话,告诉他卫星即将发射的消息。老人叮嘱儿子要注意身体,期待能在电视转播中看到火箭升空的壮观画面……此时,距离岑拯上一次回乡探亲已有三年了。
面对航天发射的巨大压力和繁重任务,岑拯始终是个“乐天派”,有着一名共产党员独特的“苦乐观”。他常说:“航天事业的发展对党和国家举足轻重,这份职业带给我的成就感和愉悦感,是别的职业很难比的。”
2018年3月30日,长征三号乙火箭以一箭双星的方式成功发射了北斗三号第七颗、第八颗全球组网卫星。然而,成功的喜悦只属于当晚。第二天,一切工作都从零开始,岑拯和他的团队又全身心地投入到下一次发射准备中。今年,他们还将执行6次北斗工程发射任务。他用自己的执着和奋进,生动诠释了一名共产党员的责任和担当,向党和人民交出一份问心无愧的答卷。
C919青年团队入选“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集体”
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下发决定,授予10个青年集体第22届“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集体”。C919大型客机首飞机组青年团队获此殊荣。
“中国青年五四奖章”是共青团中央、全国青联授予全国优秀青年的最高荣誉。为集中展示当代优秀青年的精神品格和价值追求,激励全国广大青年在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指引下,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在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开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中发挥生力军和突击队作用。C919大型客机首飞机组青年团队经过前期的资格审查、评审、公示环节后,成功入选“中国青年五四奖章集体”。
今天,赖培军代表团队12个人,站在领奖台上,接受这份肯定与鞭策。
C919飞机首飞是第一次由民航机组执行国家重点型号首飞,首飞机组面临着首飞准备工作任务重、时间紧、压力大的难题。机组减压、提效成了首飞前的关键任务,由中国第一代民机试飞工程师组成的中国商飞C919大型客机首飞机组青年团队应运而生。在近一年的时间里,团队成员勇挑重担、分工协作、精心准备,策划组织了2轮24天飞机系统理论培训、2轮8天集中技术交底,实施5次座舱实习,开展6天基础能力培训,完成32项特情处置预案编制、25天特情专项训练、41个训练科目和500多个试验点,跟踪记录127项试验问题。C919大型客机首飞机组青年团队自成立以来,始终秉承“四个长期”的大飞机精神,艰苦奋斗、吃苦耐劳,为C919飞机的成功首飞做出了突出贡献,被上海团市委评为“2017年度上海市青年突击队”。团队12名成员中,有2人获得首飞个人一等功,5人获得首飞个人二等功,3人获得首飞个人三等功,2人获得首飞之星卓越奖,首飞立功覆盖率达到100%。
张某等诉杨某继承纠纷案
弘扬的价值:友善互助
“远亲不如近邻”。邻里关系是人们生活中的重要关系,邻里之间互帮互助,是我国社会的优良传统和善良风俗。倡导、培育和维护良好的邻里关系,是互相关照、互相理解、和谐相处的社区建设的重要内容。本案中,杨某的父亲长期受到张某夫妇及其儿子的照顾,杨某的父亲将其房产遗赠给张某的儿子,于法有据,于情合理,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张某夫妇及其子与被告杨某的父亲是邻居关系。自上世纪五十年代以来,张某夫妇给予杨某父亲很多照顾,双方一直相处较好,往来较多。杨某多年未与父亲来往,直至2011年11月,才取得联系,并探望了父亲。此后,杨某父亲在住院期间,口头表示将其房屋遗赠给张某的儿子,并有多位证人在场证明。2012年3月,杨某父亲去世。后原、被告因杨某父亲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诉讼,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杨某父亲的房屋归张某的儿子所有,其他财产由杨某继承。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第二十五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应当在遗产处理前,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没有表示的,视为接受继承。
“北燕云依”诉某派出所拒绝办理户口登记案
弘扬的价值:公序良俗
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符合法律规定,不得损害公序良俗。本案原告的父母在为其办理户口登记时,取名“北燕云依”,既未随父姓或母姓,也没有其他正当理由。公安机关拒绝对“北燕云依”进行户口登记,符合法律规定,恪守了公序良俗的要求,维护了正常社会管理秩序,得到了人民法院的依法支持。
[基本案情]
吕某、张某两夫妻在决定为女儿取名为“北燕云依”后,吕某前往某派出所为女儿申请办理户口登记,该派出所依照法律规定和法定程序,拒绝为其办理户口登记。吕某认为此行政行为侵犯其女儿的姓名权,遂以其女儿“北燕云依”的名义提起了行政诉讼,请求确认被告拒绝以“北燕云依”为姓名办理户口登记的行政行为违法。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的规定,公民行使姓名权,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在父母姓氏之外选取其他姓氏,应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正当理由。本案原告“北燕云依”并不符合上述规定的情形,故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律指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二条的解释》
公民依法享有姓名权。公民行使姓名权,还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公民原则上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反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公民的姓氏可以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案例一:刘某诉刘某某、周某某共有房屋分割案
弘扬的价值:家庭美德
孝敬父母,是中国社会传承几千年的重要家庭伦理道德。父母为子女含辛茹苦,将子女培养成人,子女长大后理应善待父母,为他们营造安定的生活环境。本案中,父母为购房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从子女利益考虑,让女儿占有房屋产权90%的份额,但作为女儿,原告刘某却意图将父母占有的份额转让给自己,从而占有房屋的全部份额,损害了父母的利益,人民法院依法不予支持。
[基本案情]
原告刘某系两被告的独生女。2012年11月,原、被告共同购买重庆市某小区的房屋一套,大部分房款由两被告支付,双方就房屋产权约定原告占90%份额,两被告各占5%份额。该房是两被告的唯一居住房屋。后原、被告双方因房屋装修产生矛盾,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将两被告所占房屋产权份额转让给原告所有,原告补偿两被告房屋款2.8万元。被告认为该房屋主要是自己出资购买,不同意向原告转让产权份额。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本案讼争房屋系原告和两被告按份共有,并约定原告占房屋产权90%的份额,但两被告与原告系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以居住为目的购房,两被告支付了大部分房款,并出于对子女的疼爱,将90%产权登记在原告名下。现原告要求被告转让产权份额,但被告不同意。依物权法第七条之规定,原告要求父母将所占房屋份额转让于己的诉求与善良风俗、传统美德不符,依法不予支持。
[法律指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第七条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章 明大德守公德严私德
案例
一、【资料】猴子版的道德起源
【资料点评】原先被关在笼子里的4只猴子和新放进来的猴子结成的社会关系,是道德产生的客观条件;猴子有了偷香蕉被打的经历之后,形成了偷香蕉违背规范的意识,才产生了道德观念,所以自我意识的产生就是道德起源的主观条件。所以猴子版道德起源的故事可以帮助我们理解人类道德的起源。
二、案例【分面包】
两个饥饿的中国人从主持那里得到一个面包的恩赐,二话不说, 两人对半分着吃。
两个饥饿的美国人从主持那里得到一个面包的恩赐,其中一个对另一个说:“反正两个人分着吃都吃不饱,不如我们打个赌,谁赢了谁就享用这个面包”。
三、案例【分粥】
七个人分一锅有限的粥,有什么办法实现最大的公平与和谐?
方法一:拟定一个人负责分粥事宜。
结果:总是主持分粥的人碗里的粥最多最好。
方法二:大家轮流主持分粥,每人一天。
结果:每个人在一周中只有一天吃的饱而且有剩余,其余6天都饥饿难挨。
方法三:大家选举一个信得过的人主持分粥。
结果:开始这位品德尚属上乘的人还能基本公平,但不久他就开始为自己和溜须拍马的人多分。
方法四:选举一个分粥委员会和一个监督委员会,形成监督和制约。
结果:公平基本上做到了,可是由于监督委员会常提出多种议案,分粥委员会会据理力争,等分粥完毕时,粥早就凉了。
方法五:每个人轮流值日分粥,但是分粥的那个人要最后一个领粥。
结果:令人惊奇的是,在这个制度下,7只碗里每次的粥都一样多,就象用科学仪器量过一样。
四、“天下兴亡,我的责任”
----一位台湾校长
在台湾有这么一所学校,学生年龄在15-18之间,每年三千多学生中,因违反校规校纪被校方开除的二、三百人。学校没有工人,没有保卫,没有大师傅,一切的必要工种都由学生自己去做。学校实行学长制,三年级学生带一年级学生。全校集合只需3分钟。学生见到老师七米外要敬礼。学生没有寒署假作业,没有一个考不上大学的。
这就是台湾享誉30年的以道德教育为本忠信高级工商学校。在台湾的各大报纸招聘广告上,经常出现“只招忠信毕业生”的字样。
校长高震东在国内的讲演:《天下兴亡 我的责任》 ,传导“天下兴亡,我的责任”的积极负责的道德观念。
五、诚信教育
23名大学毕业生被银行告上法庭
中国石油大学23名大学生毕业后拖欠助学贷款,由于未按合同约定归还来自银行的国家助学贷款,中国石油大学北京校区的23名本科毕业生被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告上了法庭。银行要求解除双方借款合同,并要求学生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根据银行的诉状,2000年至2002年,该行陆续与当时是中国石油大学学生的23名被告签署了《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信用助学借款合同》,23名学生向中国建设银行北京昌平支行分别借了数额不等的助学贷款。
毕业前夕,这23名学生又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分行签订了《国家助学贷款借款补充合同》,这份合同规定了毕业生具体的还款数额、期限以及还款方式。
按约定,23名学生须从毕业当年9月起开始分期偿还借款本息。如果学生连续三个月未偿还本息,建行将有权解除合同。
该《借款合同》签订后,建行北京昌平支行如约向23名学生发放了全部贷款,但这些学生毕业后却没有按合同约定归还借款本息。建行认为23名毕业生的行为严重侵犯了银行的合法权益,遂将他们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双方的借款合同,并要求23名被告归还所借款项的本金和利息。
六、齐桓公不听管仲劝言遭宠臣软禁 停尸67天无人收葬
管仲是春秋时期著名的政治家、军事家,曾辅佐齐桓公成为春秋时期的第一个霸主,有“春秋第一相”之誉。管仲不仅有经天纬地、治国安民之才,而且非常善于识人,从他临终前与齐桓公的一段对话就可以看出他识人的非凡智慧。
史料记载,管仲病重期间,齐桓公去探望他,询问他谁可以接替相位,管仲说:国君应该是最了解臣下的。齐桓公欲任鲍叔牙,鲍叔牙与管仲有深厚的友谊,时称“管鲍之交”,且鲍叔牙对管仲有知遇之恩,但管仲却诚恳地说:鲍叔牙是君子,他的善恶过于分明,见人之一恶终身不忘,因此不适合担任丞相职务。齐桓公接着说:易牙这个人对寡人最忠诚,为使寡人能够尝到人肉的滋味,他把自己的儿子烹煮了献给寡人吃,我看他将来可以继承你的职务。管仲说:天下人哪有不爱自己儿子的,易牙能狠得下心杀死自己的儿子,将来对国君又有什么狠不下心来的呢?您能用这样的人为相吗?
齐桓公接着又问竖刁、常之巫两人可用与否,管仲说:竖刁为了接近国君,阉割了自己,这种连自己身体都不爱惜的人,对国君还有什么事做不出来?不可用;常之巫虽然能卜知生死祸福,但也不能任用,因为生死是天命,国君若重用了常之巫,他会以国君的名义胡作非为、妖言惑众。齐桓公又问:卫公子启方伺候寡人15年了,其父去世时都不回去奔丧,他一定能堪当此重任吧?管仲说:不敬爱自己父亲的人能效忠于国君吗?更不能用,况且启方本来就是卫国千乘之封的太子,他能弃千乘之封,其欲望必然超过千乘,您应当远离这种人,若重用必定乱国。
齐桓公无奈地叹道:那你觉得谁可以接替你的相位呢?管仲便向齐桓公推荐了为人忠厚、不耻下问、居家不忘公事的隰朋,并告诫齐桓公一定要远离易牙、竖刁、常之巫、启方四人。
管仲去世后,齐桓公听从管仲的话,让隰朋继承了相位,把易牙、竖刁、常之巫、启方全部赶出了宫廷。但赶走这四人以后,齐桓公有些食不甘味,工作生活仿佛都失去了乐趣,心里很不舒服。这样熬过了三年,齐桓公再也忍不住了,于是又把那四个人再次召回到身边恢复了职务,似乎重新找到了昔日的感觉。
多年以后齐桓公生病了,易牙、竖刁、常之巫三人见齐桓公将不久于人世,便乘机作乱,假传圣命向群臣宣布齐桓公已死。他们关闭了宫门,不准任何人进出,并把齐桓公软禁起来,不给饮食,齐桓公最后被活活饿死。而卫公子启方则带领一千户名门归降了卫国。
齐桓公死时以衣袖蒙脸,表示死后无颜去面对管仲。
齐桓公死后,宠臣结党,诸公子争位,齐国大乱,齐桓公的尸体无人理睬,在床上停放了67天,生蛆了都无人收葬。经过这场内乱以后,齐国的霸业开始迅速衰落。
孔子说过听其言而观其行,管仲善于识人就在于他能够做到听其言而观其行,他不仅仔细听一个人所说的话,更主要的是他还深入观察一个人的行为,并透过其行为看到其内在本质和动机,从而能真实地了解和客观地评价一个人。虽时隔两千多年,但管仲识人的智慧对今天的我们仍然有着深刻的借鉴意义。
七、让美德占据心灵
有一位哲学家带着他的弟子坐在郊外的旷野里上最后一堂课,一直探讨人生奥妙的哲学家竟会问弟子的问题是:如何除去周围长满的杂草?弟子纷纷给出各种答案,有的说要铲;有的说用火烧;有的说在草上撒石灰;有的说要挖根。哲学家听完后,站起身说:“课就上到这里,你们用各自的方法除去一片杂草,没有掉的,一年后再来除草。”一年后他们都来了,不过原来相聚的地方不再是杂草丛生,而是变成了一片长满谷子的庄稼地。弟子们坐在谷子地边,等着哲学家的到来,可是哲学家始终没有来。几十年后,哲学家去世了,弟子们在整理他的遗著时,私自在书的最后补了一章:要想除掉旷野里的杂草,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在上面种上庄稼。
同样,要想让灵魂无纷扰,惟一的方法是:让美德占据灵魂。
第六章(1-3节)案例
孙志刚案
案情简介:2001年毕业于武汉科技学院艺术设计专业的大学生孙志刚,案前任职于广州达奇服装公司。2003年3月17日晚上,孙志刚在前往网吧的路上,因未携带任何证件被广州市天河区黄村街派出所民警李耀辉带回派出所对其是否“三无”人员进行甄别。孙被带回后,辩解自己有正当职业、固定住所和身份证,并打电话叫朋友成先生把他的身份证带到派出所来,但李耀辉却没有对孙的说法进行核实,也未同意孙的朋友“保领”孙志刚,也未将情况向派出所值班领导报告,导致孙被错误地作为拟收容人员送至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公安分局待遣所。3月18日晚孙志刚称有病被送往市卫生部门负责的收容人员救治站诊治。3月19日晚
至3月20日凌晨孙志刚在该救治站206房遭连续殴打致重伤,而当晚值班护士曾伟林、邹丽萍没有如实将孙志刚被调入206房及被殴打的情况报告值班医生和通报接班护士,邹丽萍甚至在值班护理记录上作了孙志刚“本班睡眠六小时”的虚假记录,导致孙志刚未能得到及时救治,3月20日,孙志刚死于这家收容人员救治站。法医事后鉴定其因大面积软组织损伤致创伤性休克死亡。后经广州中级人民法院、广州白云区法院和天河区法院三地同时审理,涉案的18名被告人受到法律制裁。
分析参考:如果该案件的发生仅仅停留在这个层面上,那其意义仅仅是一起普通刑事案件得到公正处理。但是该案件经媒体披露后在法学界却引起了巨大波澜,法学界展开一场关于“良法”之治的大讨论。大家一致认为如果不从法律制度本身去解决问题,今后还会有李志刚、刘志刚等被收容被致死,因此强烈呼吁,不要让孙志刚的血白流,不要让类似的悲剧重演,从这次事件中吸取教训,以此为契机,使其成为推动中国依法治国实现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里程碑。
圣哲亚里士多德在定义法治时说: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是提出“良法”之治思想的第一人,以后经过自然法学派和其他学派的不断经营和发展,今天就现代社会来说,“良法”之治中的“良法”至少应当包括(1)法律必须体现人民主权原则,必须是人民根本利益和共同意志的反映,并且是以维护和促进全体人民的综合利益为目标的。(2)法律必须承认、尊重和保护人民的权力和自由。(3)法律面前一律平等。(4)法律承认利益的多元化,对一切正当利益施以无歧视性差别的保护。
良法是法治的最低要求。所谓法治,首先是“良法”之治。其实哲学上所追求的对人的终极价值——真、善、美在法治上只要有一价值成立其余就会同时展开。倘若在立法上解决了“良法”之治即解决了“善”的问题,那么在法的实施上必然要求“真法”之治,而不是有法无治。而善法与真法之治的实践结果,便给人以艺术的价值,即“美法”之治。法治当中的“良”“善”意指益于人的道德准则,在观念形态上它已转化为人人都能接受的正义。法律制度在设计和构建过程中被要求的分配正义、校正正义、实体正义、程序正义等都是它的内容。法律以正义实现为追求,该法便是善法、良法,舍弃了正义的价值标准,法便是恶法。良法、恶法价值标准的确立,使人们在观念上有了“法上之法”与“法下之法”以及“合法之法”与“不法之法”之分。正义为法上之法,追之近之为合法之法,去之远之则为法下之法或不法之法,亦即恶法。恶法不为法,人人有权予以抵抗。在一社会中,人们有无抵抗
恶法的意识,是衡量其法治观念强弱的标准之一。在现代社会业已被认识到由一组组基本价值范畴组合的价值体系中,为求得良法,应将正义、自由、公平、安全、生存确定为良法之恒定价值,在此基础上实现正义与利益的统合,自由与秩序的统合,公平与效率的统合,安全与和平的统合、生存与发展的统合。良法成为衡平价值关系而使价值冲突降至最低限度之法。这一价值尺度应成为立法的首选原则。将这一观念推之于社会,公众也就掌握了判别法律正义与否的标准,法治随之也就具有了去恶从善的内在活力。
经过二十多年的民主法制建设,中国业已基本上确立了一个囊括社会各方面的法律体系框架,在法治道路上也得到越来越多的社会认同,然而我们的法律甚至包括宪法在内的制定法应有的权威却始终未能确立,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权力、模糊法律界限的人情、腐蚀法律尊严的金钱……现实中仍有不少的事物高于法、大于法、外于法。立法过程中还未广泛采用调查、听证等公开化、民主化方式,特别是一些层次较低的地方性立法和部门立法与社会公益之间的关系,表现为权力色彩、地方和部门利益气息过于浓厚,使得这些立法用普遍的法治原则乃至宪法和一些国家基本法律进行衡量,都很难称得上“法”,与法治理想中的“良法”之治相比,形势亦然严峻。
结合孙志刚案,当时适用的《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就难以称上“良法”,是导致孙志刚之死一案的重大制度缺陷。2003年5月14日,许志永、俞江、滕彪三位法学博士以普通公民身份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的建议,其中心有三点:一是收容遣送制度有违法治精神,应予废除。二是《收容遣送办法》违反了宪法和《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应予改变或撤销。三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尽快启动违宪审查机制。另外全国人大代表建议修改收容遣送办法,增加错误收容赔偿机制;五位法学家也提请人大启动特别程序调查孙志刚案。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新闻局牛龙云在《瞭望》杂志上撰文指出,“孙志刚事件”和三博士上书全国人大常委会事件,也许将被记入中国依法治国的历史之中。
2003年6月20日,国务院总理温家宝签署国务院第381号令,《城市流浪乞讨人员收容遣送办法》被废止,取而代之的是《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
齐玉苓案
【事件概要】齐玉苓原名“齐玉玲”,与被告人之一陈晓琪都是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学生。在1990年的中专考试中,齐玉苓被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录取,陈晓琪预考被淘汰,但在陈父——原村党支部书记陈克政的一手策划下,从滕州市八中领取了济宁市商业学校给齐玉苓的录取通知书,冒名顶替入学就读,毕业后分配到中国银行山东省滕州支行工作。1999年1月29日,得知真相的齐玉苓以侵害其姓名权和受教育权为由,将陈晓琪、济宁市商业学校、滕州市第八中学和滕州市教委告上法庭,要求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16万元和精神损失40万元。同年,滕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赔偿精神损失费3。5万元,并认定陈晓琪等侵害齐玉苓受教育权不能成立。原告不服,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在该案二审期间,围绕陈晓琪等的行为是否侵害了上诉人的受教育权问题,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向最高人民法院递交了《关于齐玉苓与陈晓琪、陈克政、山东省济宁市商业学校、山东省滕州市第八中学、山东省滕州市教育委员会姓名权纠纷一案的请示》。2001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请示,作出《关于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害宪法保护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是否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批复》,认定“陈晓琪等以侵犯姓名权的手段,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规定所享有的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并造成了具体的损害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2001年8月24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据此作出终审判决,其判决书写道:“这种侵犯姓名权的行为,其实质是侵犯了齐玉苓依据宪法所享有的公民受教育的基本权利,各被告应当承担民事责任。”法院判令陈晓琪停止对齐玉苓姓名权的侵害;齐玉苓因受教育权被侵犯而获得经济损失赔偿48045元及精神损害赔偿5万元。作为实体法依据,该判决引用了宪法第46条、教育法第9条、第81条的规定。这一判决突破了我国不得直接引用宪法条文作为民刑裁判依据的司法惯例,在理论和实务界引起强烈反响,被誉为“开创了我国宪法司法化的先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
分析参考:由于侵害受教育权却在民法和当时的相关法律(当时教育法还没有颁布)中没有规定,所以,对于原告主张陈晓琪等的行为侵犯了其受教育权,并要求陈晓琪等承担侵权责任的诉讼请求,是否应当支持,必须解决以下三个问题:
1)齐玉苓可否向陈晓琪等主张受教育权;
2)法院能否依据宪法进行裁判;
3)陈晓琪等的行为如果违反了宪法的规定,能否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第一个问题,也就是宪法基本权利的第三人效力的问题,对于这一问题学术界争论颇多。笔者认为,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的受教育权属于宪法保护的公民的基本权利。宪法专门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基本权利之实现与否对法治社会的意义和重要性不言而喻。公民的基本权利不仅可能受到来自国家力量的侵犯,社会上拥有优势地位的团体及个人,对于其他居于实力劣势之私人,亦有可能以压倒的势力妨碍其基本权利的实现。仅仅赋予公民得以基本权利对抗国家,仍难以保证其基本权利的实现。宪法作为我们这个国家的最高法,宪法所追求的价值和理念为法治社会之首要。宪法必须得到实施,公民的基本权利也必须得到实现。对于第三人侵犯宪法所保护之基本权利,自应当给予法律上之救济。
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这些规定,都无一例外地表明宪法基本权利不容侵犯,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不仅仅对抗国家的侵害,同时也对抗私人的侵害。陈晓琪等的不当行为,造成齐玉苓受教育的权利难以实现,齐玉苓有权向陈晓琪等主张其受教育权。
对于第二个问题,虽然长期以来人们存在宪法不能进入诉讼的观念,法院内部也有判决不援引宪法的惯例,但这些并不代表法院不能依据宪法进行裁判,我国宪法和法律也没有规定法院审判不得援引宪法。笔者认为,法院有权适用宪法。这是因为:
首先,宪法的适用权来源于宪法的实施权。宪法的实施又与宪法适用紧密相连。因为宪法规范是一种较为原则和抽象的规定,同时立宪者也不可能预见到未来社会的发展,因此,宪法要得到实施必须赋予宪法实施机关以宪法适用权。没有这种宪法适用权,宪法实施机关的活动是难以实现的。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法院作为宪法的实施机关,自然应当享有宪法的适用权。
其次,人民法院在适用宪法时对宪法进行解释,并不与宪法将宪法解释权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规定相违背。人民法院行使的仅仅是行宪解释权,行宪解释就其实质而言是有权国家机构在实施宪法、履行宪法所规定的权力和职责时,对宪法条文、规范原则以结构、功能和相关法律关系所作的进一步的说明。从法理上看,行宪解释一般只是适用、实施宪法的解释,并不是终极的宪法解释。
进一步说,在民事审判中适用宪法是人民法院的神圣职责。
这是因为,首先,人民法院作为国家的审判机关,有责任保障宪法的正确实施。在民事审判中遇有违反宪法上规定的行为,自然应当依照宪法的规定予以纠正,在普通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自然有义务直接适用宪法中的规定对违反宪法的行为予以纠正。人民法院不履行这种职责的行为是违宪行为,应当由宪法监督机关予以纠正。
其次,违反宪法的判决是无效的判决。我国宪法第五条规定,“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因此,一个违反宪法的判决自然不能成为有效的判决。人民法院的审判权是宪法赋予的,其实施审判权自然不得违反宪法的规定。宪法赋予人民法院审判权,又允许人民法院可以作出违反宪法的判决,这在逻辑上是说不通的。人民法院在普通法律没有规定但宪法有规定的情况下,不顾宪法的规定对公民违反宪法的行为不予纠正,对公民应受宪法保护的权利不予保护,作出这样的判决本身就是违宪的,这样的判决是没有效力的。
当然,人民法院行使宪法适用权,不是没有界限的,而是有限制的。
首先,人民法院仅应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宪法适用权,超越其职权行使宪法适用权是应当禁止的。依据我国宪法的规定,人民法院是我国的审判机关,依据法律独立行使审判权。除此之外,宪法没有赋予人民法院其他职权,更不是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因此,并不负有追究一切违反宪法的行为的职责。人民法院超越宪法赋予其的审判权的职责范围,行使宪法适用权本身就是违宪行为,应当予以制止。
其次,人民法院行使宪法适用权应当尊重立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等国家机关的宪法适用权。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宪法和法律、法规中都作了规定,人民法院应当选择适用法律、法规,而不是直接适用宪法。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法律、国务院制定行政法规的活动也是在其职权范围内适用宪法的活动,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未作出否定评价之前,这种宪法适用的活动具有法律效力,应当给予尊重。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法律、法规符合宪法的规定的,则应当优先适用法律、法规中的规定,因为法律法规中的这些规定是对宪法中原则规定的具体化和生动体现,执行和适用这些不仅无损于宪法最高法的形象,而且能保证宪法得到更为有效的实施。但是,如果人民法院认为法律、法规不符合宪法的精神、原则和有关规定,这时一方面,应当尊重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在其职权范围内适用宪法的活动,在宪法实施的监督机关未作出否定评价之前,人民法院既不能拒绝适用法律法规而直接适用宪法进行判决;另一方面,人民法院应当遵照宪法行使审判权,不能作出违反宪法的判决,所以人民法院也不能不顾宪法的规定而适用自己认为违反宪法的法律法规,作出违宪的判决。此时人民法院应当行使疑问权,而不是宪法适用权。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中“其他应当中止诉讼的情形”的规定,中止诉讼,待我国的宪法监督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判断后再进行审判。宪法监督机关作出的判断是终局性的,人民法院应执行宪法监督机关的决定。
综上,笔者认为法院能够依据宪法进行裁判。
对于第三个问题,也就是陈晓琪等的行为违反宪法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的问题。笔者认为,从法理上讲,民法侵权行为法上的救济权是为救济私益而设,但对私益的保护,不仅仅体现在民法中,同样也体现在行政法、刑法等公法中,所以,这些公法中所设定的某些公权其目的除了保护公益外,也保护私益。公法的保护不能取代私法的保护。宪法是一门综合性的法律,宪法所保护的基本权利本身也是公权和私权的混合。因此,当第三人的行为侵犯宪法上保护的公权,并构成对私益的侵犯时,也应当得到民事上的救济。违反宪法所承担的责任形式可能是多样的,民事责任是一种责任形式。
正当的民事利益,应当和民事权利一样得到民事上的保护。一些国家和地区民法典已经明确规定了给予公法上的私益以直接民事救济的方式。例如,《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因故意或过失不法侵害他人之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其他权利者,对被害人负赔偿损害之义务。1、违反以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律者,负相同之义务。2、如依法律之内容,虽无过失亦可能违反法律者,在有过失时,始负赔偿损害之义务。”根据霍恩的解释,“这里所说的保护性法律,包括所有以保护个人和个人群体为主要目的的私法规范和公法规范。”
因此,在本案中,受教育权虽然不是一项民事权利,而是作为一项公权规定在宪法上,但是受教育权的实现与否对于个人将来的发展、收入的高低具有重要的意义,受教育作为一种利益对于个人具有现实价值,并且具有正当性。是故,受教育应受民事上的保护。陈晓琪等的行为构成了对齐玉苓受教育利益的侵害,理应追究其民事责任。
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事件概要】2003年6月,原告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报名参加安徽省公务员考试,报考职位为芜湖县委办公室经济管理专业。经过笔试和面试,综合成绩在报考该职位的三十名考生中名列第一,按规定进入体检程序。同年9月17日,张先著在芜湖市人事局指定的铜陵市人民医院的体检报告显示,其乙肝两对半中的HBsAg、HBeAb、HBcAb均为阳性,主检医生依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确定其体检不合格。张先著随后向芜湖市人事局提出复检要求,并递交书面报告。同年10月18日,张先著在接到该通知后,表示不服,向安徽省人事厅递交行政复议申请书。同年10月28日,安徽省人事厅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书》。同年11月10日,张先著以被告芜湖市人事局的行为剥夺其担任国家公务员的资格,侵犯其合法权利为由,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撤销其不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的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准许原告进入考核程序并被录用至相应的职位。此宗案件,被媒体称为“中国乙肝歧视第一案”。
法院审理后认为,国家行政机关招录公务员,由人事部门制定一定的标准是必要的,国家人事部作为国家公务员的综合管理部门,根据国务院《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制定了《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这一部门规章,安徽省人事厅及卫生厅共同按照规章授权目的和范围行使权力,制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该规范性文件与上位法并不冲突,即未突破高阶位法设定的范围,也未突破高阶位法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依照《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属合法有效的规范性文件,可以参考适用。
被告芜湖市人事局根据《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的规定,委托解放军第八六医院对考生进行体检,应属于行政委托关系,被委托人所实施的行为后果应由委托人承担。因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不合格的结论违反《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规定,芜湖市人事局作为招录国家公务员的主管行政机关,仅依据解放军第八六医院的体检结论,认定原告张先著体格检查不合格,作出取消原告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一、二目之规定,应予撤销,但鉴于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考工作已结束,且张先著报考的职位已由该专业考试成绩第二名的考生进入该职位,故该被诉具体行政行为不具有可撤销内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六条第四项之规定,对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应不予支持。
据此,法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七条第二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确认,被告芜湖市人事局在2003年安徽省国家公务员招录过程中作出取消原告张先著进入考核程序资格的具体行政行为,主要证据不足。
【分析参考】
一、本案涉及的宪法问题
这场官司是以行政诉讼的名义进行。换句话说,对于人事局拒绝录用的行为,应试者是以行政机关侵犯了他正当就业的权利为由提出诉讼的。但是,法院并没有就本案中的关键的问题作出回答:携带有乙肝病毒是否享有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在报考公务员时平等竞争的权利呢?在这里,《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可能存在对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歧视,公民的两种基本权利可能受到侵犯:一是劳动就业权,二是参与国家社会事务管理的权利。那么是否确实构成歧视呢?公民的基本权利是否受到侵犯呢?尚需要对《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中所提出的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分类的合宪性加以检验。
二、区别是否携带乙肝病毒的合宪性检验
平等权禁止的差别是不合理的差别,即宪法意义上的差别有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平等权的相对性要求禁止不合理的差别,而合理的差别具有合宪性。如果不承认现实生活中存在的合理的差别,仅仅以平等理念处理各种宪法问题,有可能导致平均主义,混淆平等与自由的界限。基于性别、年龄及个人生活环境的差异,在法律或公共政策中有可能出现一些差别,对此应做具体分析,区分合理的差别与不合理的差别。当出现某种差别时,需要判断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对合理性的正当性问题,各国有不同的判断标准。如在男女平等政策的合理性问题上,美国采用中间审查标准,积极平等的实现措施往往受到严格审查标准的限制。而在韩国,宪法法院在审理有关男女平等案件时,主要采用比例原则,考虑以下因素:实现男女平等的立法目的是否具有正当性;为实现立法目的而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男女平等属于宪法上的重大公益,与此无明显抵触的差别性的规定并不侵害私益等。
本案中,《安徽省国家公务员录用体检实施细则(试行)》实际上将是否携带乙肝病毒作为公务员任职的一个前提条件,要求只有那些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才有资格担任公务员。这样做目的可能在于:一是确保公务员具备完成公务的身体条件,二是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保护其他公务员的身体健康。那么这样的理由能够成立呢?换句话说,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否具有宪法上的正当理由呢?我们认为,这种分类是不合理的。
首先,乙肝病毒携带者完全有从事公务员这一职业的劳动能力。我国卫生部制定的《病毒性肝炎防治方案(试行)》明确指出:“6。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的管理: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携带者系指血液HBsAg阳性,但无肝炎症状、体征,各项肝功能检查正常,经半年观察无变化者。对这类携带者不按现症肝炎病人处理,除不能献血外,可照常工作和学习,但要加强随访。携带者要注意个人卫生和经期卫生,以及行业卫生;防止自身唾液、血液和其它分泌物污染周围环境,感染他人;所用食具、刮刀修面用具、牙刷、盥洗用品应与健康人分开。HBsAg携带者应进一步检查HBsAg,如属阳性,则不宜接触直接入口食品、食具和婴幼儿。在人群中不宜无目的地进行HBsAg普查。”在其他国家,也都否认乙肝携带者在劳动能力上的不同。如美国的残疾人或无能力人法案保护乙肝病人免遭歧视。韩国人权委员会认为,仅根据与工作能力无关的一纸医疗记录来决定一个人是否胜任一个职位,构成歧视。我国的台湾地区也不把乙肝病毒携带作为不录用的理由。因此,以劳动能力的差别为由,区别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是不合理的。为保证公务员的劳动能力而拒绝乙肝携带者担任公务员的做法,也是不合理的。
其次,以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具有传染性而在录用公务员时加以区别,也是不合理的。对于乙肝病毒传染性的认识已经被证实是一种误解。我国《传染病防治法》是1989年制定的,国务院的实施条例大概是九十年代初制定的。当时医学界认为一般的接触就可能导致乙肝传染,因而把它列为乙类传染病。但是,现代医学已经证明,乙肝的传染途径有三个,血液、生育和唾液,某些乙肝的传染性比较弱,比如小三阳,他们的传染性很小。美国斯坦福大学亚洲肝病中心和世界卫生组织认为,即使饮用乙肝病毒携带者制作的饮料和烹调的食品,也不会对他人造成任何传染。因此,以乙肝病毒具有传染性为由所作的区别,缺乏事实上的依据。根本没有必要为了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使公务员队伍免于病毒感染,而禁止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担任公务员。
即便是退一步说,我们假定乙肝病毒携带者具有一定的传染性,那么,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也难以通过比例原则的检验。所谓比例原则,就是讨论一个涉及人权的公权力(可能是立法、司法及行政行为),其目的和所采行的手段之间,有无存在一个相当的比例问题。比例原则包括三个次要概念:妥当性原则;必要性原则;以及均衡原则。所谓妥当性原则,是指一个法律(或公权力措施)的手段可达到目的。如果某项法律或者公权力措施无法达到其限制基本权利的目的,那么就应认为该措施是不妥当的。必要性原则是指在前妥当性原则已经获得肯定之后,在所有能够达成立法目的之方式中,必须选择予人民之权利最少侵害的方法。均衡原则强调所使用的方式是一种利益均衡之方式,衡量目的与人民权利损失两者有无成比例。
就本案而言,禁止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担任公务员,也仅仅只能防止他们与公务员发生密切的接触,乙肝病毒仍然威胁着广大的社会公众,因此,这项措施对于防止乙肝病毒的传播,是不妥当的,不能促成这一目的的实现。那么这项措施能否防止公务员免于乙肝病毒感染呢?当然,这样做,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减少公务员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接触,较少他们受感染的可能性。但是,并不能有效地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因为,公务员不可能仅仅同其他公务员发生联系,仅仅生活在公务员的圈子里,为了履行职务和生活的需要,他们必须同社会的其他成员进行交往,而在这些交往对象中不可避免地会有乙肝病毒携带者,因此,也就无法阻断与乙肝病毒携带者的接触。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担任公务员,不是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的有效措施。此外,从必要性原则看,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成为公务员,并不是为实现保护公务员身体健康、免于病毒感染这一目的而对公民权利侵害最少的方法。其实,只要通过给每一个没有感染乙肝病毒的公务员,就可以有效防止乙肝病毒在公务员队伍中的传染,保护公务员的身体健康。同时,这项措施也比禁止乙肝病毒携带者担任公务员的方法,对于防止公务员免于病毒感染之目的的达成更为有效。
综上所述,我们认为,这种将公民区分为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和没有携带乙肝病毒的公民的分类,是不合理的,违反了对公民劳动就业权和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权的平等保护原则。
第六章 第四节案例
【案例一】
1840年鸦片战争前,以自然经济为基础的中国农业社会是封闭保守的。鸦片战争后,中国的封建法律面临挑战。清朝统治者迫于内外压力,于20世纪初下诏修律,以收回领事裁判权为契机,法的现代化从制度层面上在中国正式启动。
新中国成立后60年来,伴随着社会主义革命和建设的伟大进程,中国法的现代化以社会主义的民主法制为建设目标,历经曲折考验,取得巨大成就。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社会主义的法治思想和观念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中总结凝练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地指引中国法治现代化建设不断发展并推向深入,形成了以“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精神实质和根本原则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问题】
请结合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简答对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的认识。
【参考解析】
1.当代中国法治现代化发展进程(法的现代化、中国法的现代化、中国法治现代化);
2.中国法治现代化具有复杂性和长期性;
3.改革开放继续向前推进的关键历史时期,党中央审时度势,明确提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重要观点,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理论指引和思想基础,是指导我国建设去治国家的思想观念体系,为社会主义民主法治指明了政治方向、明确了历史使命、提供了科学方法,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必将产生深远的历史影响。
【参考范文】
中国的法治现代化不能照搬照抄西方的模式,必须坚持马克思主义基本原理与中国具体国情相结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因此,中国的法治现代化进程,实质就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同中国国情和现代化建设实际逐渐结合的过程。
新中国成立以来,马克思主义法律观的中国化进程经历了四个阶段,完成四大创新。第一次创新以毛泽东同志为主要代表,提出并实施‘‘民主建国”,制定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二次创新以邓小平同志为主要代表,提出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十六字方针”。第三次创新以******同志为主要代表,正式确定“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第四次创新以******同志为主要代表,提出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崭新命题。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标志着我们党对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规律、中国共产党执政规律有了更加深刻的认识和把握。
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过程中,深刻把握人类法治文明发展的基本规律和社会主义法治本质特征,系统地总结新中国成立以来民主法制建设的经验和教训,深刻把握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客观需要的基础上逐渐形成和提出的。它以马克思主义法治思想为理论基础,以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特别是改革开放30年来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实践为实践基础。因此,既不同于古代法治理念,也不同于资本主义法治理念,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政治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与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密不可分,坚持党的领导不动摇,坚持社会主义方向不动摇。第二,人民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坚持执法为民,法治建设的根本目标是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的利益。第三,科学性,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从中国现阶段的国情出发,科学地、系统地回答了什么是社会主义法治、如何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问题。总的来说,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就是要坚持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三个至上”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原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属性,集中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这也是社会主义法治与资本主义法治的根本区别。
实践证明,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为指导,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就能顺利发展;违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就要受到阻碍。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发展和不断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内涵也将更有时代性,更具规律性,更富创造性。
当前,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和“三个至上”为指导,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协调一致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统一。
【案例二】
新华网北京2012年12月4日电:中共中央政治局12月4日召开会议,审议中央政治局 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分析研究2013年经济工作。中共中央总书 记习近平主持会议。会议强调,领导干部特别 是高级干部作风如何,对党风政风乃至整个社会风气具有重要影响。抓作风建设,首先要从中央政治局做起,要求别人做到的自己先要做到,要求别人不做的自己坚决不做,以良好党风带动政风民风,真正赢得群众信任和拥护。要下大决心改进作风,切实解决群众反映强烈的问题,始终保持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会议一致同意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规定要求,中央政治局全体同志要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总结经验、研究问题、解决困难、指 导工作,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同干部谈心,多商量讨论,多解剖典型,多 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切忌走过场、搞形式主义;要轻车简从、减少陪同、简化接待,不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安排群众 迎送,不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不安排宴请。
【问题】
请根据以上材料,从党群关系的角度,谈谈你对巩固党的领导意义的认识。
参考答案解析:中国共产党是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坚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主要特色,也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调查研究,到基层调研要深入了解真实情况,向群众学习、向实践学习,多同群众座谈,多到困难和矛盾集中、群众意见多的地方去,体现了党以人为本的观念和科学领导的工作方式。加强和改善党的领导,确保党保持与人民群众的密切:廷系,是巩固党的执政地位与权威,坚守社会主义道路的重要保证。党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积极倡导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主要推动者,是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坚定维护者。巩固党的领导才能确保在社会主义法治的理念的指导下推进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发展。坚持党的领导应当做到,注重突出和维护党中央的领导地位与权威党对法治事业的领导,主要体现于总览法治事业的全局,在于为法治事业谋大局、定战略、把方向、主大事;始终坚持依法领导;充分重视科学领导,推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发展。
【案例三】
结合2012年12月4日习近平在纪念现行宪法公布实施3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简述我国全面贯彻实施宪法的主要工作。
【参考解析】
宪法的生命在于实施,宪法的权威也在于实施。我们要坚持不懈抓好宪法实施工作,把全面贯彻实施宪法提高到一个新水平。
第一,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在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功开辟和坚持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为实现最广泛的人民民主确立了正确方向。这一政治发展道路的核心思想、主体内容、基本要求,都在宪法中得到了确认和体现,其精神实质是紧密联系、相互贯通、相互促进的。
坚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关键是要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以保证人民当家作主为根本,以增强党和国家活力、调动人民积极性为目标,扩大社会主义民主,发展社会主义政治文明。
第二,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宪法确立了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原则,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加快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须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进程。
我们要以宪法为最高法律规范,继续完善以宪法为统帅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把国家各项事业和各项工作纳入法制轨道,实行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实现国家和社会生活制度化、法制化。
第三,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切实保障公民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是宪法的核心内容,宪法是每个公民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的根本保证。
我们要依法保障全体公民享有广泛的权利,保障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证公民的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努力维护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保障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和追求。我们要依法公正对待人民群众的诉求,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决不能让不公正的审判伤害人民群众感情、损害人民群众权益。
第四,坚持党的领导,更加注重改进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依法执政,关键是依宪执政。新形势下,我们党要履行好执政兴国的重大职责,必须依据党章从严治党、依据宪法治国理政。党领导人民制定宪法和法律,党领导人民执行宪法和法律,党自身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真正做到党领导立法、保证执法、带头守法。
我们要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依法执政基本方式,善于使党的主张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善于使党组织推荐的人选成为国家政权机关的领导人员,善于通过国家政权机关实施党对国家和社会的领导,支持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宪法和法律独立负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
第五节 培养法治思维案例
【案例一】
男子帮助妻子实施安乐死被诉故意杀人
43岁的被告人程鹏才是大冶市保安镇塘湾村农民,其妻柯珍英因患风湿病自2000年起一直瘫痪在床,生活不能自理,多次要求程鹏才让她喝农药自杀,在被程鹏才一次次拒绝后,2008年5月30日,柯珍英再次对程鹏才提出这一要求。程鹏才想到妻子多年受病痛的折磨以及在经济上给家庭带来的压力,就同意了妻子的请求,并于当天到大冶市保安镇种子站购回一瓶剧毒农药。6月2日晚,柯珍英与程鹏才商定第二天一早由程鹏将农药给她喝。次日早晨6时许,程鹏到柯珍英睡房,将事先准备好的农药灌进一空牛奶盒里,插好吸管,放在柯的枕边,然后独自出门。柯在吸食农药过程中,不小心将牛奶盒弄到地上,让女儿打电话将程鹏才叫回。程鹏才回家后重新将吸管放在柯的枕边。过了20多分钟,柯珍英喝农药自杀身亡。 最后大冶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程鹏才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启示:
(1) 思考和处理法律问题要以法律为准绳
(2)在法与情、法与理冲突时,要遵守法律,遇到合理不合法或合情不合法的情况。但是,即使人们感觉到某些法律规定不合理、不合情,也不能漠视违背或搁置法律。一项法律规定,只要它没有被修改或废除,就是有效的,人们就有义务遵守或执行。如果人们觉得某项法律规定不合理,可以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修改或废除的建议,由有关国家机关修改或废除该项法律规定,但在国家修改或废除之前,仍然必须遵守或执行。
【案例二】
乔玉贵等人侮辱国旗案
乔某、吴某、蔡某等人,均系福建省某地质学校学生。他们经常违反校规校纪,受到学校领导的批评教育和处理。为此,他们对学校的严格管理制度感到不满,尤其对学校学生护校队产生对立的情绪,企图伺机报复。经过预谋,五人于1992年11月10日凌晨2时许, 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等三人,到学校操场上把该校升挂在旗杆上的国旗降下,换上两条偷来的男式长裤升挂在旗杆上。随后把降下的国旗浇上少量煤油,点燃后扔进护校队的值班室。
福建省福州市郊区人民法院经过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乔某、吴某、蔡某3人,竟然将 国旗降下烧毁,又把长裤升挂在旗杆上,其行为均已构成侮辱国旗罪,应予惩处。考虑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有悔改表现,且被告人蔡某犯罪时未满18岁,决定均从轻处罚。
1993年4月8日,该院依据《关于惩治侮辱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国徽罪的决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做出判决:以侮辱国旗罪判处被告人乔某管制一年六个月,判处被告人吴某、蔡某各管制一年。
启示:培养法治思维要学习法律知识,掌握法律方法。法律方法是人们从法律角度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方法。法律方法构成法律思维的基本要素,法律思维的过程就是运用法律方法思考、分析和解决法律问题的过程。我们要培养法律思维方式,必须掌握法律方法。应当指出,法律工作者使用的法律方法相当复杂,有法律解释的方法、法律推理的方法、填补法律漏洞的方法、认定事实的方法等。每一种基本方法又包括一系列的具体方法。大学生有必要了解和掌握一些基本的法律方法。
【案例三】
有一个法院在公务员面试的时候向考生提出了一个问题:如果你母亲和你女朋友同时掉到河里,你只能救一个人,请问你会救谁?为什么?
对于这个大家耳熟能详的问题,看起来似乎很难回答,但又似乎很容易回答。说这个问题难,是因为在现实中,如果真的遇到这个情况,你真的是很难做出选择的,而且如果问你这个问题的是你的女朋友,那你就更难答了。
说这个问题简单:是因为,在每个人的心里,大家都知道这个问题的“标准”答案是先救自己的母亲,因为你只能这样回答,否则你就要背上娶了媳妇忘了娘之类的道德谴责。特别是在公务面试这个特定的环境下,只要你头脑正常,大概你就只能这样回答。
当然也有一些人比较聪明,回答了一些似乎是两头都不得罪的答案,比如:我会选择救离我比较近的那个人;我会选择救我的母亲,然后跳到河里跟我的女朋友供赴黄泉云云。
正如前文所说,少数人最后选择了摸棱两可的回答,而剩下的大多数,则回答说先救自己的母亲,而在问及为什么这样做的时候,大多数都是大义凛然回答说:母亲怀胎十月,育我二十多年,这份情谊,何人能比。当然也有些头脑更聪明的人是这样回答的:救母亲代表我选择了社会公义,救女朋友则代表我选择了个人私利,作为一名法官,面对社会公义与个人私利的抉择,我应该当然的选择公义。
但出忽意料的是,在这么多似乎是无懈可击的回答中,面试官一直都在摇头。
谜底揭晓了,参加面试的法院院长点评到:“这个问题的核心是希望大家能在亲情与爱情中做出一种价值判断,既然是一种价值判断,那就没有对错之分。所以从一定程度上来说,大家的回答都是不错的。但作为一名法律人,我必须说,你们的答案都不完全正确,因为从法律的角度来讲,作为一名法官,我们只能有一种思维方式,那就是法律思维,他的核心就是忠实于法律。因此,我们的回答也只能是一种:根据婚姻与家庭继承法的有关规定,家庭成员之间存在互相救助的强制义务,受法律所保护;而你与女朋友之间则只是一种单纯的情感关系,并不受法律的直接保护。因此如果你没有履行这种对母亲的救助义务,对落水的母亲视而不见,只是去救你的女朋友,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你的行为将有可能构成违反法定先义务情况下的间接故意杀人罪。作为一名法官,你必须遵循法律,所以你只能救你的母亲。
第六节 依法行使权利与义务案例
【案例一】
黄钟、洪振快诉梅新育名誉权侵权纠纷案
(一)基本案情
2013年第11期《炎黄春秋》杂志刊发洪振快撰写、黄钟任责任编辑的《“狼牙山五壮士”的细节分歧》(以下简称《细节》)一文。载明:当我们深入“狼牙山五壮士”有关叙述的细节时,就发现上述人员在不同时间、不同场合下的陈述存在诸多矛盾之处。而对于同一时间,相互矛盾的描述可能都不符合事实,也可能有一个符合事实,但不可能同时都符合事实。因此,对于“狼牙山五壮士”的真相,还有待历史学家的深入研究和探讨。该文共分“在何处跳崖”、“跳崖是怎么跳的”、“敌我双方战斗伤亡”及“‘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等四部分,对狼牙山五壮士英雄事迹的细节问题提出质疑。其中,“‘五壮士’是否拔了群众的萝卜”部分载明:葛振林说:“刚才忙着打仗倒不觉得,这会歇下来,才觉得又饿又渴……正巧山地里有些散种的萝卜,我们顾不得了,每人拔个吃着。”
上述文章发表后,2013年11月23日,梅新育在经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发表博文:“《炎黄春秋》的这些编辑和作者是些什么心肠啊?打仗的时候都不能拔个萝卜吃?说这些的作者和编辑属狗娘养的是不是太客气了?”该博文被转发360次,被评论32次。
2014年3月,黄钟、洪振快以梅新育前述言论侵犯其名誉权为由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请求判令梅新育停止侵权、删除相关侵权言论、公开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等。
(二)裁判结果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评价梅新育对《细节》一文的言论是否构成侵权,应当通过综合评价双方言论的背景及其内容、言论是否超过必要限度、因果关系以及损害后果等方面综合判断。首先,《细节》一文是对抗日战争时期出现的英雄人物“狼牙山五壮士”及其英雄事迹具体细节的分析。该文的作者和编辑,应当认识到,抗日战争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各族人民推翻帝国主义统治并取得新民主主义革命伟大胜利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共产党在抗日战争中发挥了中流砥柱的作用,这已经成为全民族的共识。以“狼牙山五壮士”为代表的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已经成为中华民族不畏强敌、不惧牺牲精神的典型代表,他们的精神气质,已经成为中华民族精神世界和民族感情的重要内容。对这些英雄人物和英雄事迹的不当评论和评价,都将会伤害社会公众的民族感情,将会引发社会公众的批评,甚至较具情绪化的批评。《细节》一文从形式上虽然是在讨论细节问题,但全文意在质疑甚至颠覆“狼牙山五壮士”的英雄形象,甚至是对该英雄事迹所代表的中国共产党的抗日民族统一战线的历史地位和历史作用的再评价。在此意义上,黄钟、洪振快对该文引发的激烈批评及负面评价应当有所预见,也应当承担较高程度的容忍义务。其次,梅新育微博的内容并未直接指出“这样的编辑和作者”的姓名,公众需点击所转发的微博链接才能知晓该文的编辑和作者,此种方式限制了该条微博的影响。且公众作出的评论并未针对黄钟、洪振快,而是主要针对《炎黄春秋》杂志。从损害后果看,不能认定被告行为降低了原告的社会评价。最后,梅新育的微博内容是带有感情色彩的评价和评论,虽然使用不文明语言显属不当,但却是社会公众普遍民族感情的直观反映,出于维护“狼牙山五壮士”英雄形象的目的,主旨和主观动机符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应予肯定。综上,判决:驳回黄钟、洪振快的诉讼请求。黄钟、洪振快不服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典型意义
本案是微博言论评价他人文章所引发的名誉权侵权的典型案例。本案的典型之处在于,被告的言论,系对原告所发表的关于“狼牙山五壮士”这一历史英雄人物及其历史事件的文章作出的评价和批评。被告的言论是否超出必要的限度、其妥当性以及是否侵害他人人格,涉及到原告所发表文章涉及的事项、原告对于所发表文章所引发他人批评或评价的预见程度和应当负有的相应的容忍义务,以及被告所发表言论的主观状态、其言论是否导致原告社会评价降低等因素,均为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考量因素,也是名誉权侵权案件中的重点和难点问题。本案中,人民法院从原告所发表文章的内容以及其涉及的历史人物及其历史事件的重大历史意义分析,认为原告对于该文所引发的言论具有较高的容忍义务,较为准确地界定了原告对于自己言论的注意义务;从被告发表言论的主观动机以及其言论所批评的对象、受众从其言论中获得信息的方式以及受众由此对原告所作出的社会评价等方面,认定被告并未构成侵权的同时,指出其言论亦有不当之处,在准确、全面适用现行法的同时,更是贯彻了侵权法平衡行为人的行为自由与保护他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案例二】
.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诉许文强等网络服务合同纠纷案
基本案情
2009年,许文强在淘宝网注册,开设网店销售酒类产品,其在注册时与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签署了《淘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提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服务。然而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9月间,许文强在淘宝平台上销售五粮液假酒,之后被四川省宜宾五粮液集团有限公司以商标权受到侵害为由提起诉讼,法院判决其赔偿五粮液公司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7万元。同时,淘宝公司认为许文强及其作为股东设立的一人有限公司上海舜鸣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舜鸣公司)违反了服务协议。
淘宝公司诉称,许文强网店售假行为违反服务协议约定,给淘宝网声誉造成巨大负面影响,淘宝公司为打击售假行为,投入大量人力物力,产生相应损失,要求许文强及其公司赔偿损失及律师费等共计12万余元。
许文强和舜鸣公司辩称,许文强已承担相关赔偿责任,未侵犯淘宝公司的经济利益和商誉。出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已经受到了淘宝公司的相应处罚,不应再被起诉要求赔偿。舜鸣公司不应对其参与经营之前的销售行为承担责任。
裁判结果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于2017年9月21日做出(2017)沪0117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一、许文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淘宝公司损失2,000元;二、许文强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淘宝公司合理支出13,000元;三、驳回淘宝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宣判后,淘宝公司和许文强提出上诉。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月16日做出(2017)沪01民终13085号民事判决:维持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第三项;二、变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第一项为上诉人许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损失20,000元;三、变更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2017)沪0117民初7706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上诉人许文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上诉人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合理支出23,000元。
典型意义
随着“互联网+”的兴起,电商产业飞速发展,但同时也出现了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尤以普遍存在的造假售假问题最为严重。囿于网络行为的隐蔽性、举证的艰难性、技术的复杂性,电商平台自身采取的净化措施就十分重要。
本案认定淘宝公司与许文强之间存在有效的协议,许文强的售假行为违反了协议约定。本案所涉服务协议均约定,用户不得在淘宝平台上销售或发布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许文强作为淘宝用户,应恪守约定,履行自身义务。已有生效判决认定,许文强通过开设的“强升名酒坊”店铺,销售假冒的五粮液,侵害五粮液公司对“五粮液”注册商标享有的使用权。由此可见,许文强的售假行为已经违反了与淘宝公司之间的约定。许文强在淘宝网上出售假冒五粮液的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淘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淘宝网的良好评价。许文强在使用淘宝平台服务时,应当预见售假行为对商品权利人、消费者以及淘宝公司可能产生的损害。商誉是经营者本身以及经营者提供商品或服务过程中形成的一种积极社会评价。商誉可以体现在商品、商标、企业名称上,能够在生产经营中变现为实际的商业利润,具有显著的财产属性。因此,淘宝公司要求赔偿商誉等损失的主张具有相应的依据。电商平台经营者和平台内签约经营者均有依法规范经营的义务,许文强在淘宝网上销售假冒的五粮液,不仅应当承担对消费者的赔偿义务,也应当依约承担对电商平台的违约责任,电商平台经营者也有权依法追究平台售假商家的违约责任。从另外一个角度看,打假和净化网络购物环境也是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责任,符合其长远经营利益,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案例三】
被告人白加碧失火案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1日14时许,被告人白加碧与杨兵在宣汉县樊哙镇古凤村2组石渣湾干农活时,白加碧欲将树枝和杂草烧灰作肥,遂从杨兵处借来打火机点燃树枝和杂草,后由于风大引燃山林。白加碧和杨兵见状,边灭火边打电话报警,后在樊哙镇人民政府的组织下于当晚11时将山火扑灭。案发后,白加碧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经林业工程技术人员现场勘验,本次火灾共造成了17户村民山林受损,过火面积9.21公顷,烧毁林木5526株(其中幼树2210株),蓄积74.601立方米。
【裁判结果】
四川省宣汉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白加碧过失引发火灾,并造成公民财产损失,危害了公共安全,应予惩处。案发后,白加碧能主动投案自首,并取得了受灾村民的谅解,可从轻处罚。一审法院以失火罪判处白加碧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一审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典型意义】
本案系因野外焚烧树枝杂草引发的失火刑事案件。案发地位于西南地区的大巴山山区,由于山区群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森林火灾警惕性不高,防火观念不强,在林区农业耕作时常常野外用火焚烧秸秆、杂草等。与发生在城乡聚居区的失火案件不同,案发地森林资源丰富,珍稀野生动植物种类繁多,具有重要的生态价值和经济价值,一旦发生森林火灾,既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危害公共安全,又严重破坏森林资源和生态环境。本案判决警醒广大群众,不仅滥采滥伐、滥捕滥猎是破坏环境资源的违法行为,野外焚烧树枝杂草等行为导致森林火灾也可能构成犯罪。本案的依法审理有利于促使广大群众提高森林防火、安全用火意识,自觉做好生态资源保护和护林防火工作,维护森林资源安全。
【案例四】
邵保明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案
非法出售户籍信息、手机定位、住宿记录等个人信息,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邵保明、康旭、王杰、陆洪阳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江鸿不久后参与。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经查,被告人邵保明获利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康旭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获利人民币5000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邵保明、康旭、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邵保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康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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